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解析及问题解答
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解析及问题解答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改变为地税部门,征管模式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谁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谁,税目、税额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一、实施时间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税法施行之日起,依照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整体结构
5章28条,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5条),第三章税收减免(2条),第四章征收管理(11条),第五章附则(4条)。
四、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对于“直接向环境排放”,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两种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五、征收对象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六、税目、税额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七、征收范围
(一)大气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水污染物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噪声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级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八、计税依据
(一)确定方法
1.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计算公式: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大气和水污染物按照直接向环境的实际排放征收,也就是达标也征收。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计算方法和顺序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4.不能按照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九、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具体适用税额
十、税收优惠
(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环境保护税情形: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3.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十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三、申报周期和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四、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十五、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十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协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七、征管流程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二)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四)税务机关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十八、例外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十九、政策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哪些?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2.哪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3.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 25 57442 25 14747 0 0 2656 0 0:00:21 0:00:05 0:00:16 2756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5、什么是污染当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6.为什么对企业超标和达标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可以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7.为什么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不加倍征税?
考虑到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应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税收不应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
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如《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征收环保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8.如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如何真实、准确地监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难点问题。为解决好该问题,结合排污费多年征收的实践经验,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其排放量占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80%左右)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二是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要大力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监测服务,解决一些市、县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三是对不具备测条件、无法实际监测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排放量。
9.为什么只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
污水和废气中所含污染物种类较多,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都纳入征税范围。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考虑到各地污染减排的特殊需要,环境保护税法给地方一定授权,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0.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2014年9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础上上调1倍。同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参考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11.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12.为什么对规模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场(户)1亿多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4%,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氮、磷、铜、锌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56%、99%和98%,畜禽粪污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所以税法中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但在具体征税政策上,对不同的规模化养殖企业采取区别对待,而不是简单按畜禽饲养量征税。一是规模化养殖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采取粪肥还田、制造有机肥、制取沼气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二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监测的,按实际监测的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三是规模化养殖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但没有设置固定的污染排放口,其排污量无法实际监测的,依据税法附表2中“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按畜禽饲养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征税。
13.为什么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
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是污染治理单位,也可能是污染排放大户。但考虑到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一律照章征税。
14.为什么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为此,税法规定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予以征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按要求须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一般较少,为此,根据税法规定按污染当量数征税计算,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税收负担不重。
15.为什么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6.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
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17.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谁?
环境保护税法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18、目前一些地区实施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是否继续收取排污权使用费?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19.为什么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免征税?
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征税。
20.为什么对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
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所以税法对汽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征。
2.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是什么?
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4.哪两种形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5.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6.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7.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8.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什么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9.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10.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11.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12.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3.环境保护税中污染当量、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用语的含义是什么?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14.环境保护税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下限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物当量1.2元和1.4元,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即12元和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
15.环境保护税中固体废物有哪几种?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弃物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等。固体废物的税额具体为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弃物1000元/吨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等25元/吨。
16.环境保护税中工业噪音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工业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数按每月350元—11200元征收。
17.环境保护税中应税水污染物有哪几类?
应税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
18.应税的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类型包括哪几类,污染当量值分别是多少?是否所有的禽畜养殖都要缴纳环保税?
应税的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类型有三类,分别是牛、猪和鸡鸭等家禽。牛的污染当量值是0.1头、猪的污染当量值是1头、鸡,鸭等家禽污染当量值是30羽。不是所有的禽畜养殖都要缴纳环保税,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19.小型企业和饮食娱乐服务业的污染当量值是多少?
小型企业污染当量值是1.8吨污水,饮食娱乐服务业的污染当量值是0.5吨污水。
20.大气污染物有哪些?
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等44种污染物。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
2017年11月24日上午10:00,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直属税务分局局长王福凯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1.请问千户集团是什么?名单如何确定?
答:千户集团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集团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境内年度缴纳各项税收总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全部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均纳入千户集团范围。单一的法人企业,即,虽然不是企业集团,如果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也可纳入千户集团范围。千户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年度发布。
2.千户集团的范围是否进行调整?
答:根据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及税收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千户集团名单保持总体稳定、个别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千户集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集团总部按照要求填报集团名册信息,经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五年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千户集团,由省税务机关核实,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内容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7号)。
3.列入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列入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4.请问千户集团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均应附报按照企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编制的本级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编制内容以企业实际情况为准。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附报,并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相关规定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5.纳税人为什么要附报财务会计报表?
答: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附报资料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要求编制并向社会披露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向税务机关附报财务有关资料,这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6.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格式是什么?
答: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原则上可以通过网络申报系统、统一的EXCEL报表模板等电子形式,按照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的标准化财务会计报表模板,向税务机关附报相关材料。若存在企业个性化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处理情况,企业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形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如仍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7.按月(季)度报送相关基础涉税数据中“实际缴纳税款”指标口径和所属期间分别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月(季)度报送相关基础涉税数据工作的通知》(税总企便函〔2017〕62号)规定,“实际缴纳税款”指标填报口径为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款合计(境内,含国税、地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税收、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其中,实际缴纳税款的期间为当期开始至结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而非按照税款所属期界定。例如,企业集团10月份报送的前三季度直报数据时,“实际缴纳税款”数为该企业集团于1-9月份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不包含其在10月份缴纳的所属期为9月份的税款。
8.我公司是一家千户集团总部企业,成员基本覆盖全国,请问对千集团进行的税收风险分析及风险应对是如何开展的?
答: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根据每年年初制定的税收风险分析计划以及掌握的相关数据统筹开展对单个集团的税收风险分析。每个集团按单个成员企业形成风险分析报告,再对报告进行内部评审,确保分析论证及适用税收政策可靠、准确。其后,对该集团的所有分析报告进行加工整理形成税收风险对应任务,按照成员企业所在地,区分国、地税征管的税种,通过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推送至各税务机关开展应对。因此,并不需要总部传达到各成员企业,不会占用企业的时间。
另外,若同一家成员企业同时涉及国、地税税种的风险任务,我们要求当地国、地税机关统一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到企业了解情况,尽量避免对企业的多次打扰。
9.我公司是某千户集团成员企业,集团企业在各地开展业务同质性较高,但我们有时会碰到当地税务机关对某一涉税业务的处理与其他成员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一致,若在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中推送了类似风险,其他地方有不同处理方式,从我们企业经营角度来说,存在不一致的风险,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您所提的问题非常好!确实,在执行某项税收政策时,由于一项规定要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所以制定时原则性比较强,容易造成后续操作中理解不一致。一方面,我们要通过修订、完善政策本身或加强后续政策解读来解决此类问题;另一方面,具体到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中的具体风险事项,若我们发现各地有执行不一致的情况,在推送前我们尝试增加一个与集团总部事先沟通的机制。通过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总部的直接交流沟通,明确某风险事项合法、合理的税务处理,达成一致后再将该风险推送至各地应对,其一为企业集团提供准确的政策适用,其二也可以统一各地税务机关的税法执行,同时提高税企双方的税法遵从。
10.我公司是一千户集团纳税人,我们处理集团内部相应事务已经非常忙碌,并非不欢迎税务机关来检查指导工作,但希望最好一次性要求我们提供材料,节约双方的时间和人力,谢谢!
答:首先,对于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工作,税务系统内部有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尽量避免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及应对、各地纳税评估、稽查检查等各种工作在一段时期内同时针对一家企业。
其次,具体到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我们在执行年度税收风险分析计划的同时,尽量合并同一家集团、同一家成员企业的风险应对任务,在同一批次向各地税务机关推送,减少对企业的打扰。若同一家集团因为种种原因,造成不能在同一批次推送该集团全部风险应对任务,我们也会特别留意,不就同一家成员企业在一年内多次推送。
11.我公司目前面临一系列业务变革,涉及到成员企业的重组,其中一些复杂事项的涉税处理不够明晰,我们是否可以从千户集团税收服务与管理中得到相应的帮助与支持?
答:的确,近年来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以及集团之间的兼并重组日趋频繁,过程持续时间较长且程序复杂,涉及多个税种,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纳税人事先从税务机关获得政策适用确定性的需求越来越大,我们也在针对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中开展了相关工作。
具体到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对企业过去若干年度已发生涉税事项是否正确处理的分析,而不是针对未发生的涉税事项。但若相关复杂涉税事项尚在进行中,同时我们又通过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了解到该重大事项,我们会保持关注,并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形成报告,经评审推送到相应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准确、足额纳税,避免事后检查带来的滞纳金、罚款等风险。
12.为什么要对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答: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税收收入占比高,税收集中度大。同时,大企业由于其集团化管理、跨地区跨国经营、信息决策高度集中的特点,一般来讲税法遵从意愿较高,但是其集团性、行业性、政策性税收风险一旦发生往往影响很大,所以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都将大企业作为特别的类别实行不同于一般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方式。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所列主要任务中,要求转变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大企业的管理层级。为了集中优势资源做好这些“关键少数”的大企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税务系统大企业管理部门迅速转变理念,调整职能,提高大企业纳税服务层级,探索运用大数据,为大企业提供现代化、专业化税收服务。
13.大企业纳税服务在工作方式上有什么特点?
答:在工作对象上,大企业纳税服务以企业集团整体为对象。
在工作组织上,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升大企业的管理层级”的要求,总局、省局两级统筹管理复杂事项,国、地税联合部署工作,减少企业处理复杂涉税事项时多层级、多头面对税务机关,逐步实现扁平化管理。
在工作内容上,服务与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在管理中找到服务切入点,在服务中推送管理风险点,通过优质的服务来提高大企业纳税人的遵从能力,提高大企业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14.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是怎么考虑的?
答: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纳税服务的共性,都是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考虑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等。但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来促进纳税人自我遵从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对于千户集团企业,税务机关既提供纳税申报等一般性服务,也提供个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主要包括:多层次多渠道税企沟通、税收政策确定性和统一性、风险提醒、引导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创新和拓展税收合作遵从等。
目前,税务部门正在研究,从大企业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如何构建更为科学高效的、以税企合作为基础的大企业纳税服务体系。
15.请具体介绍一下风险提醒服务。
答:提醒服务是指依托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由税务总局引导推动的,各地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当地千户集团大企业进行风险提醒或提示,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采取编制分行业管理手册、梳理典型风险管理案例等方式,向大企业提示税收风险,引导其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和纠正。2016年,日常工作中,省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共完成税收风险提示2000余次,税企合作有效防控了大企业税务风险。
16.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方面,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做了哪些尝试?
答: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风险不仅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
2009年,税务总局出台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目前,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完善《中国大企业税务内部控制框架》和税务风险内控测试指标体系,希望能够以企业的管理活动和业务活动为基础,倡导企业把税务风险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自上而下的税务风险控制;同时通过与税务机关建立互信、合作、遵从的关系,构建公平、透明、合作共赢的税务治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税务遵从能力,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各省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也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有的省份依托税局管税平台,开发了大企业税收内控模块,对企业集团进行抽样测试和评价,并及时通过税企交互平台向企业反馈测试情况,共同防范税务风险;有的省份税企合作共同开发了大企业税企风险共治体系,以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为切入点,通过税务风险管理和企业内控机制的深度融合,实现税务风险的“事前可控”。
经过几年来的不断推动,许多大企业逐步意识到加强税务风险内控的重要性,一些大企业专门成立了税务部门,有的专门设立了税务总监。不仅如此,很多大企业还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时充分考虑到与税务工作的衔接,将税务管理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在业务流程发生变化时也会开展税务内控测试。作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我们也非常高兴看到内控建设在越来越多的大企业中有效开展、发挥作用。
17.针对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如何发挥职能,帮助企业把握机遇,实现“走出去”。
答: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在大企业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加强税收宣传与服务。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外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司局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传与服务等工作。
18.为什么要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
答:千户集团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与战略新兴产业中处于领头地位,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引擎,在承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价值链攀升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真正的“关键少数”。为这部分“关键少数”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税务机关责无旁贷。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税收征管改革作出系统性战略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时度势,适时推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决定将全国最具规模和影响的1062户企业集团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服务与管理对象,改变税收管理方式,上收税收风险复杂事项到税务总局和省局统筹管理,解决传统税收管理中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等、服务不到位、管理不适应等问题,为我国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19.北京国税第五分局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2015年12月,北京国税第五分局调整管理体制,业务上划归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统筹,主要负责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包括对千户集团税收数据的具体处理、软件工具的研发使用、分析平台的运行维护,对税收风险进行计算机扫描,开展人工专业复评,协助开展税收经济分析等。
20.2016年以来开展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果如何?
答: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以千户集团为核心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数据基础不断打牢,从无到有建立了千户集团数据库,绘制并不断更新优化了千户集团数据名册。二是信息化水平快速提升。搭建了全国统一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平台,并实现了指标体系1.0到3.0的迭代更新。三是风险分析取得突破进展。2016年至今,共对700余户企业集团所属2000余户成员单位开展了风险分析,预估税款逾千亿元。
21.请介绍一下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具体流程。
答: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科学配置征管资源,形成覆盖“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全流程的闭环管理。
22.请介绍一下开展千户集团风险分析的模式。
答: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两级统筹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工作,任务统一部署。第五分局作为税务总局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中心,依托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平台,采取计算机风险自动扫描、人工专业复评的“人机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与省税务局开展联动分析。省税务局结合税务总局下发的风险识别报告,开展人工专业复评,形成风险分析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税务总局。
23.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的年度工作计划如何制定?
答:税务总局统筹考虑千户集团风险等级排序、各行业中集团企业规模、区域分布、各省征管资源状况等因素,制定年度税收风险分析工作计划。
24.在税收风险分析中,如何实现计算机自动扫描?
答:利用计算机自动扫描进行风险分析,关键在于建立风险指标和模型。近两年来,按照“研发、验证、应用”三位一体开展指标模型建设的工作思路,大企业管理司建成千户集团风险程度测试指标体系,并完成了从1.0版到3.0版不断迭代更新,1.0版自动打分排序,2.0版扫描风险点、自动生成识别报告,3.0版已初步构建了包含经营状况、税收表现、风险特征三个层面的行业指标模型架构,既可通过会计指标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又可通过征收指标监测企业税收表现,更可通过行业特征指标定位企业税收风险。
25.大企业税收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哪些功能?
答:大企业税收管理系统是落实风险分析工作的保障,涵盖数据中心、决策中心、指挥中心及分析中心四大功能。数据中心集中各类海量数据,并进行加工装配。决策中心利用重要数据,推进税收决策和治理。指挥中心统筹协调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团队,实施分头把关。分析中心利用大量数据开展各类分析。
26.请介绍一下目前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的主要方法。
答:一是“计算机扫描+人工专业复评”。通过计算机自动风险扫描预判风险,再由人工专业复评“望闻问切”,靶向定位,不断提升风险分析的精确性。二是“重点企业剖析+行业复制推广”。针对部分行业风险同质性高的特点,利用专项取数表格将若干共性事项在行业进行推广。三是“网络预警+跟踪分析”。建立网络涉税信息分析预警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开数据,定期跟进经济热点问题,捕捉重大事项涉税风险,适时介入、事前提醒、不断提升企业遵从。四是“发票利用+链条化风险分析”。组建增值税发票分析专业团队,在千户集团集成分析的基础上,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定向深挖,形成对其他分析结果的交叉验证和智力支持。
27.大企业管理部门如何帮助企业应对重组中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
答:在风险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重组中由于不了解政策,进行合并重组不符合税收特殊性税务处理,因而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大型企业在重组中可能都会面临相似的问题,因此我们注重加强与企业事前、事中的沟通辅导。
一是开展协同合作和数据信息共享,及时了解重组企业情况。二是帮助企业梳理重组相关涉税风险,引导企业在重组安排中充分享受重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遵从成本。三是及时总结大企业重组中出现共性风险及问题,开展专项分析和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助力企业通过重组实现做强做大的目标。
希望企业在重组中也应当关注相关政策,加强税务人员对重组决策过程的事前参与,避免相关风险。
28.税收风险分析主要依靠哪些数据?
答:对不同行业进行税收风险分析需要综合各方面数据,多角度寻找线索开展研究。总体来说,有税务端、企业端和第三方三个主要的信息来源。其中,税务端数据包括核心征管、汇算清缴、重点税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数据;企业端数据包括财务报表、电子财务账套和直报数据等相关资料;第三方数据包括工商、海关、公安、质检、财政、国资委和互联网等数据。通过对数据的系统梳理和有效整合,有助于提升风险分析质效。
29.我们是一家千户集团中的房地产企业,近期有部分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就一些具体税务问题要求提供资料,请问你们如何统筹开展跨地区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
答:大企业管理司统筹总局和省局两级联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在税收风险管理中,总局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专业团队,或者指定重点省份对重大事项或者重点行业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后形成风险分析报告,推送各省应对;对出现的疑似风险,与企业集团总部及时沟通,必要时要求企业总部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涉税事项的具体解释和情况说明。省局的主要工作是:充分发挥对于当地企业情况熟悉、便于沟通的优势,对千户集团在本省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公司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扎口推送各省局应对;针对总局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结合本省掌握的信息,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二次或深度分析,在此基础上开展风险应对,提高税收风险分析质效。
30.如何通过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引导制造业等实体经济行业发展?
答:制造业是振兴实体经济的重要环节,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管”“服”结合,拓展管理服务领域。
一是听取制造企业涉税诉求,通过召开税企座谈会等方式,针对制造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政策辅导意见,帮助引导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享受高新技术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时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加快新旧动能转化。
二是加强大型制造业企业个性化税收服务,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优化纳税服务。通过风险评估、风险提醒等方式帮助企业核实相关风险,降低制造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31.在针对千户成员企业在税务系统推送风险的时候,可否有什么方式由总局同时传递给企业一份?
答:暂时还没有什么方式能够同时传递给企业。如果企业这样的需求多了,我们下一步也可以研究,尽量能够满足企业的需要。
32.我是银行的办税人员,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对银行业的税收风险管理中发现了哪些共性风险,以便我们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做好风险防范?
答:银行业务产品丰富且创新较快,的确存在一些共性风险,比如:超出财税〔2015〕9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资产范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并在税前扣除问题;针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各自对应计提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对“正常类”按照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重复扣除问题。建议银行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提高纳税遵从。
33.千户企业对执行税收政策的差异问题是否可以直接询问?能否开通千户企业与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的沟通机制
答: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可以就税务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异问题先向本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各地不能解决或明确的问题会通过税务系统内部渠道逐级反映到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某关联公司间公务机无偿使用补税1000余万!
某市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0年1月成立,为B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和D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为C集团(总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12年2月,A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架公务机,账面原值为4.39 亿元,自2013年1月起开始折旧。该公务机除用以满足A公司高管项目考察、行业交流、客户邀请、会议安排等需求外,还无偿提供给C集团内关联公司(D公司、B公司)使用。2013-2014年,该公务机飞行总时长为330小时34分钟:其中A公司飞行103小时9分钟,关联方飞行227小时25分钟;待机总时长1839小时11分钟,其中A公司450小时4分钟,关联方1389小时7分钟。
经税务局认定,该项业务属于关联交易,A公司应向关联方收取服务费。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10.48万元,加收利息20.56万元。
(一)前期调查
2015年上半年,税务人员在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价值4.39亿元的公务机入账,年折旧费用超过4070万元,飞行地点遍及全国。A公司是C集团下属公司,业务范围属于区域性质,并非对全国布局,因此对公务机的费用列支产生疑问。税务人员检查公务机购买合同、使用信息及财务数据等资料后发现A公司公务机涉及关联方B公司、D公司的无偿使用。税务人员又调阅了B公司、D公司历年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显示均有大量亏损未进行弥补。
(二)反避税调整方法
第一阶段,理清业务逻辑。
A公司业务是区域性质的,飞机相关费用不应全部在A公司列支。可以将 A公司视作服务中心,向集团其他公司提供公务机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补偿。由于前期调查取得的合同、飞机使用信息、职能访谈等资料为该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经过沟通,企业认可了将A公司视作服务中心的观点。
第二阶段,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适用。
1. 最优方法规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 [2009]2号 )(以下简称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基于交易层面的转让定价方法,如果“可靠性”能够保证,应是最直接的方法。
2.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适用原则。可比交易既可以存在于非关联方之间(即外部可比交易),也可存在于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之间(即内部可比交易)。但使用该方法时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以及经济环境方面的差异。公务机租赁业务存在着一个公开市场,该市场充分竞争,有大量潜在可比公司能够在任何时候进行报价。
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适用。
(1)运用步骤:
一是确定潜在的可比交易;
二是分析潜在可比交易的可比性;
三是确定费率区间。
(2)方法分析:从内部数据来看,A公司并未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向国内非关联方提供类似公务机服务,因此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不适用此案。从外部数据来看,通过公开资料搜索了潜在的外部可比交易。A公司拥有的某型号公务机是具备远距离洲际飞行能力的超远程公务机,和其他品牌、型号的公务机在航程、性能、舒适性和租赁价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税务机关在进行可比筛选时,仅选择湾流G550公务机租赁(包机)价格作为参考。具体参考价格为国内包机7.5万元 -8.5万元/小时,中位值为8万元/小时;国际包机5.35万元-8.13万元/小时,中位值为7.25万元/ 小时。考虑到国内公务机租赁市场较国际市场有一定溢价,因此采用国内价格的中位值作为基准价格。
4. 特殊因素调整及理由。A公司租赁公务机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及关联公司市场推广经营的需要,飞机的使用效率与可比飞机租赁公司存在差异,即A公司公务机待机时间明显长于可比公司。因此,根据《国家民航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专、包机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待机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飞行时间8万元 /小时、待机时间1.6万元 / 小时收取租赁费。
(三)处理结果
本案例涉及的关联企业B公司、D公司财务收入连续亏损,存在大量未弥补亏损。在此前提下,集团的筹划减少了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应予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号文的规定,A公司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使用飞机的关联企业收取费用。根据A公司2013-2014年相关数据,调增收入4041.94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041.94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10.48万元,加收利息20.56万元。
首先,防止内资企业通过境内关联交易避税。应将反避税工作向内资企业拓展,重点关注“内资集团总部企业劳务交易、内资集团总部企业无形资产交易、内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内资‘嵌入式’软件企业、内资‘税收洼地’企业”。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够明确等原因,内资企业反避税相较于跨境反避税拓展较慢。实践中,不少内资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公务机用于业务拓展,但由于公务机价值较高,集团通常将公务机作为利润较高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摊销调节利润,同时又无偿提供给集团其他公司使用,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收费,存在转让定价风险。
其次,对内资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的相关规定亟待立法。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境内关联交易的调整存在争议。
一是是否应对境内关联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之规定,境内关联交易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范畴;
另一种观点则援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大企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认为仍然适用。
二是实际税负计算令税企双方困惑。2号文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不做调整,但并未明确如何计算实际税负。200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在《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在线访谈中给予的解答是:“实际税负指考虑了税收优惠、财政返还、企业亏损等因素后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但该解答属原则性指引,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也未给出明确的计算公式。同时,财政补贴是否作为考虑因素在实务界也存在争议。
三是实践中如何把握“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该问题的争议点在于关联交易造成的纳税递延是否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典型情形如关联股权交易、盈亏企业关联交易(后者可能是时间递延,也可能因亏损抵减期满而造成总体税收的减少)。
四是缺少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号文第九十八条仅就跨境关联交易对应调整做出规定,对境内关联交易未进行规定,实践中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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